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在《井冈山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暨学术交流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由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
4.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5.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校外专家学术讲座: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受聘专家学术讲座分为三种类型:个人名义邀请、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学校名义邀请。
第四条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经费已落实。
4.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5.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 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院、所、中心等)必须于会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凡在学校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校内单位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学校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为: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超过20000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10000元。
第十条 凡学校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15天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
2.经费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3.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然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各学院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会议前向科研处通报,会议后15天内提交学术会议简报。各单位应将学术活动的开展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每年年底向科研处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其费用(含食宿、用车、讲课费等必需开支)由学术交流活动基金支出;以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其费用由学院或部门自己解决,学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部分资助;以个人名义邀请专家来校学术讲座的,其费用一般由个人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必须积极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奖的依据之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至少每两年要作一次学术讲座。
第十六条 凡赴校外进修、访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均要求以学术报告形式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 校内人员学术讲座均由学院(所、中心)安排,酬金发放标准由各单位确定,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邀请来校学术讲座的校外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正高以上职称;
2.学术讲座内容具有学术价值,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或有利于学校重点学科领域的发展。
专家讲座酬金标准:硕导1500元/次,博导2000元/次,院士与长江学者3000元/次。
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活动基金。以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需提供经费资助的,由学术交流活动基金支出。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学术交流活动暨学术交流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