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关于加强学生考勤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良好学风建设,进一步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出勤规定及有关请假事宜

1.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

2.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有关活动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者,应持有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学生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请公假须具备有关单位的证明。

3.学生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1周以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条一式三份,学院教务科、学生科及学生本人各留一份。

4.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如假期满不能及时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5.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或请假逾期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累计时数,做出如下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节数达到:

1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4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学生考勤

1.学生考勤由教务科负责,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学生出勤情况。

2.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应了解、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对于已经请假的学生须见准假批示(可到教务科或学生科查询),否则以旷课论处。

3.学院学生会纪保部每天安排学生干部值日,对各班学生出勤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生科。

4.学生科定期向院分管领导汇报学生考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