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与其同等效应的《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般流程及相关说明如下: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协议书时用人单位应注明“录用入编”或“聘用”。协议书上注明“录用入编”时,毕业生《报到证》将直接开往该用人单位。注明“聘用”时,就业协议书中“档案接收单位”栏应填写委托保管档案的人事代理机构及地址等,且协议书上要加盖该人事代理机构的公章,毕业生《报到证》签发至人事代理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2、毕业生在签完上述程序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鉴证登记,并交“学校就业部门留存”份协议书给学校,剩下的两份协议书中“毕业生留存”份自己保存,“用人单位留存”份协议书寄交用人单位。
3、双方协商的特殊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书中需要注明的条款一般有以下二类:
一是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详细注明用人单位名称、签约时间、聘用或录用意见和工作岗位等信息。
二是双方应在协议书备注项中约定关于工资福利待遇,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