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促进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理论研、应用基础研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研究项目(课题)。

第三条 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由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处归口管理,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课题)的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四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立项办法

1.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是指由学校立项资助的本校教职员工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课题)。每年度立项一次,原则上在每年3月份组织实施。

2.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有创新思想和明确研究目标的研究项目(课题);

⑵有助于学科发展的研究项目(课题);

⑶有良好应用前景并可能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课题)。

3.校科研基金重点资助项目(课题)范围为:

⑴与学科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

⑵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并可望争取国家或省部级资助的项目(课题);

⑶与学校和地方改革发展和建设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课题)。

4.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我校在岗的教学和科研人员;

⑵具有良好的科研行为道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⑶除服务社会应用研究项目(课题)外,对主持过校级项目(课题)的科研工作者一般不予再次立项资助。

5.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包括指南申请项目(课题)、服务社会招标项目(课题)和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课题)。

6.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对以下情况倾斜:

⑴副高以下职称的中青年科研工作者申请的项目(课题);

⑵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研究的项目(课题);

⑶申请人所在院(所、中心)有配套经费的项目(课题)。

第五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者根据当年科研处发布的项目申请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由所在院(所、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排序后以院(所、中心)为单位上报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格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格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科研处审定后立项;

3.经评审立项的项目,申报书等同于任务书,学校给予经费资助,由科研处下拨项目经费;同时,对未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反馈未立项的原因。

第六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资助期限为1-2年。

第三章 检查、结项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课题)进展情况的检查由科研处组织进行。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课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项或冻结项目(课题)经费。

第八条 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的结项和验收由科研处组织进行。项目(课题)采取会议结题的形式,科研处每年6月、12月各组织一次。

第九条 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应提前3个月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项目(课题)(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对逾期不能结项的项目(课题)(课题),科研处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条 不能按时结项(验收)且不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课题),其主持人在项目(课题)完成前不得申报其它纵向科研项目(课题)(课题);受到撤项或冻结项目(课题)经费处理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在2年内不得申报纵向科研项目(课题)(课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主持人一般不得中途更换。对因故中止和撤销的项目(课题),科研处有权收回剩余经费,对所购设备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全部用于科研工作,不得用于出国,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费。

第十三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课题)原则上不连续资助,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批准。对要求资助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课题)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执行,原201011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6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