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引导我校科研人员树立优良的科学研究行为道德,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监察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文件精神,在《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在项目申报、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各类科研奖项时,均应同时使用并提交由科研处统一制发的《井冈山大学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诺科学研究过程符合上述学术行为要求,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科对所属成员学术研究中填报的《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第四条 学院和部门对所属教职工学术研究中填报的《学术行为规范确认表》承担审核确认责任。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秘书处应组织相关学科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处理小组调查结束后,应向秘书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原件移交秘书处。
第六条 经调查,确实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填写《井冈山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记录》,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相关规定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评判,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上报校行政批准执行。
第八条 对于学术行为不符合学术行为规范要求,但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研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校行政对当事人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在科学研究中,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中的条款,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其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1.记过;2.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3.开除。
(二)对于有《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第六条所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学术不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1.记过;2.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3.开除。
(三)对于有《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第六条所列第五、第六、第七类学术不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记过。
(四)对于有《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第六条所列第八类学术不端行为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1.警告;2.记过。
第十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