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表彰在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类型
(一)先进集体
1.评选范围:本校各学院(研究所、中心)。
2.评选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育与科学研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切实支持本部门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进步奖
1.评选范围:本校各学院(研究所、中心)。
2.评选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育与科学研究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切实支持本部门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在上一年度取得较大进步。
(三)先进个人
1.评选范围: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2.评选条件:年度内取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果条件。
第三条 评选办法和条件
(一)以当年1月1日—12月31日为评选年度单位。
(二)每年3月份评选上一年度的先进集体、进步奖和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4个(文科学院、理工科学院、文科科研平台和理工科科研平台各一个),进步奖评选2个(可空缺),先进个人评选10名。
(三)先进集体以该院(所、中心)当年取得的科研业绩和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评选。进步奖以集体排名前进情况为依据进行评选。
(四)先进个人以当年取得的个人科研业绩为依据进行评选。
(五)集体和个人的评选量化标准由科研处根据当年情况另行制定。
(六)先进集体、进步奖和科研先进个人名单由科研处根据量化排名情况进行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向全校公示,异议期7天。
第四条 奖励金额:先进集体、进步奖和先进个人均由学校党委、行政颁发奖励证书。先进集体奖金3000元;进步奖奖金2000元,先进个人奖金1000元。
第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