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考核我校教职工的科研业绩,使学校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工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含专著、统编教材、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等)、获各级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通过各级科研成果鉴定的科研成果、取得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导学生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中获奖,均为核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范围。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定额标准遵照《井冈山大学岗位津贴分配暂行规定》执行。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以年为计算单元,当年积存的科研工作量可转移到下一年使用,只能转移一次。
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除著作、教材类)、科研项目(课题)和科研成果奖,无论第一作者为校内还是校外,合作者的科研工作量均依据其排名情况,按以下权重比计算分值:
合作研究人数 | 2人 | 3人 | 4人 | 5人及5人以上 |
权重比 | 6:4 | 5:3:2 | 5:2:2:1 | 前三人5:2:1,后续排名人员平分剩余分值 |
论文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同为本校教师的,将论文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权重相加,平分给两位作者。
著作、教材类科研成果的工作量分值依据其完成字数计算。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核算的成果类型与计分额度
1.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账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账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市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账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
申报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受理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若立项,不重复计算。
申报省级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受理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若立项,不重复计算。
(2)横向科研项目,依据《江西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认定其视同的项目级别,按其视同的项目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在此基础上按科研经费到账额,每千元另计科研工作量1分。
(3)校级科研项目(课题)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4)学校配套经费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公开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上的学术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00分;公开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60分;公开发表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每年发布的SCI/JCR分区表中一区所列期刊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24分;公开发表在SCI/JCR分区表中二区所列期刊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6分;公开发表在其他A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2分;公开发表在B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6分;公开发表在C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2分;公开发表在D类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科研工作量1分。
被国家领导人(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正副主席、国务院正副总理、全国人大正副委员长、中央军委正副主席、全国政协正副主席,不含其他享受国家级领导人待遇的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用于建言献策的提案、议案、内外参、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各类科研成果,视同为A类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被省部级领导人(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军区正副职领导,不含享受省部级待遇的其他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用于建言献策的提案、议案、内外参、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各类科研成果,视同为B类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被市厅级正职领导人(指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军分区正职领导,不含享受正厅级待遇的其他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用于建言献策的提案、议案、内外参、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各类科研成果,视同为C类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
在国家级内参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发表的论文,视同为A类论文计算工作量;在《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或省级内参发表的论文,视同为B类论文计算工作量。
3.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编著、教材,科研工作量分值按其写作字数×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确定。根据著作类别和出版社类别不同,具体科研工作量标准见下表:
| 学术专著 (分/10万字) | 学术性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 (分/10万字) | 编著 (分/10万字) | 教材 (分/10万字) |
一类出版社 | 20 | 15 | 10 | 4 |
二类出版社 | 15 | 10 | 5 | 2 |
三类出版社 | 10 | 5 | 3 | 1 |
(2)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和国外著名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各部、委、局主管的各类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出版社;三类出版社是指上述一、二类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出版社。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出版社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4.获政府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
(1)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8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60分,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其他奖项的成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30分,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其他奖项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省科学技术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科学技术相关奖等奖项;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指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奖等奖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指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奖、市科学技术奖和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科学技术相关奖;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厅级政府部门定期颁发的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奖项。
5.科研成果鉴定
通过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通过省级鉴定的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0分;经省级评审的软科学项目科研成果凭技术鉴定证书每项计科研工作量5分;通过市级鉴定的科研成果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6.专利与软件登记
发明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0分;软件著作登记权登记每项计科研工作量8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7.文学及艺术作品、体育竞赛工作量认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无法确认属我校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
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井冈山大学文学、艺术、体育类作品、竞赛工作量认定办法
附件
井冈山大学文学、艺术、体育类作品、竞赛
工作量认定办法
第一条 艺术、体育专业是特殊专业,为鼓励相关专业教师创作优秀的艺术作品或指导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参加高水平、高层次的比赛,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认定的相关规定,在《井冈山大学文学、艺术、体育类作品、竞赛工作量认定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作品创作和指导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比赛不是科研工作,但有助于艺术、体育专业的学科发展,其工作可在一定范围内视同科研工作。此类工作所取得的工作量,可用于折抵50%的额定科研工作量,另50%的额定科研工作量必须由科研成果所取得的科研工作量抵扣。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艺术、体育类作品、竞赛工作量认定,仅限于艺术、体育专业在编教师。文学作品不受此限。
第四条 文学、艺术作品按以下标准进行工作量认定:
1.文学、艺术作品
(1)文学作品及科普著作
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中长篇小说、人物传记、报告文学、科普著作和文学性译著等字数达到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的文学作品,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执行;
(2)正式发表在由中央部委及以上政府机构为主管单位并具有正式出版号的报刊上的短篇小说、杂文、散文、诗歌等字数在10万字以下的文学作品,每篇计科研工作量0.5分。正式出版的个人文集,按文集中收录的文学作品数量,以0.5分/篇的标准进行计算,文集中收录的在其他报刊上正式发表并已计算过科研工作量的文学作品,不重复计算;
(3)文学作品被其他各类文集收录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2.音乐舞蹈作品
(1)音乐舞蹈获奖作品
在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级专业协会或中央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上获表演奖、作品奖一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6分;获二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8分;获三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分;获优秀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
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或省级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上获表演奖、作品奖一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4分;获二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2分;获三等奖的,每项计科研工作量1分。
(2)音像带、唱片、CD等个人音乐舞蹈专辑,由具备国家级出版社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张专辑计科研工作量10分;由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出版发行的,每张专辑计科研工作量5分。
音乐舞蹈作品被具备国家级出版社资质的出版社收编,并以音像带、唱片、CD等形式出版发行的,计科研工作量4分;被省级音像出版社(公司)收编,并以音像带、唱片、CD等形式出版发行的,计科研工作量2分。
(3)音乐舞蹈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国家级传媒首次播出的,计科研工作量10分;在省级电视台、省级人民广播电台等省级传媒首次播出的,计科研工作量5分。同一作品在国家级传媒和省级传媒首次播出,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已按低标准登记过科研工作量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4)文本型音乐作品
文本型音乐作品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按作品发表的学术刊物等级参照论文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正式出版的个人文本型音乐作品集,参照学术专著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文本型音乐作品被其他作品集收编出版的,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标准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非本人作品的其他文本型音乐作品集不计科研工作量。同一作品科研工作量不重复计算。已按低标准登记过科研工作量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
3.美术类作品
(1)美术类作品参赛、参展
参加法国沙龙展,威尼斯国际艺术双年展,德国设计双年展展出的作品或戛纳国际广告节、世界之星设计大赛、亚洲之星设计大赛获奖、为大型国际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40分;
在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或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大赛或专业展览会上获一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16分;获二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8分;获三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4分;获优秀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2分;展览入选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1分。
在《华东设计大赛》等专业比赛或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及省级专业协会主办并定期举行的大赛或专业展览会上获一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4分;获二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2分;获三等奖的作品,每件计科研工作量1分。
(2)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类作品,根据作品所占版面的大小,按以下公式确定科研工作量分值:
相应等级论文科研工作量分值×版面系数=作品科研工作量分值。
整版插图,版面系数为1,二分之一版面,版面系数为0.5,以此类推。
(3)正式出版的个人美术类作品集,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学术专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我校美术专业教师的美术类作品被其他正式出版的作品集收录的,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编著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正式出版的书法字贴、美术摄影技法教程以及我校美术专业教师主编的非本人作品的其他各类美术、摄影、书法作品集和画册等出版物,根据作品集的印刷开本,折算成字数,参照教材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条 艺术专业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以下各级专业大赛获奖的,工作量按下表标准计算:
比赛类别 | 获奖名次 | 工作量 |
定期举行并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性艺术专业比赛或专业展览会 | 一等奖 | 64 |
二等奖 | 32 |
三等奖 | 16 |
入围奖 | 8 |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家级专业协会或中央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或专业展览会 | 一等奖 | 8 |
二等奖 | 4 |
三等奖 | 2 |
优秀奖 | 1 |
入围奖 | 0.5 |
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专业协会或省级电视台主办并定期举行的专业大赛或专业展览会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音乐舞蹈类大型艺术作品工作量分值在此表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体育专业教师担任教练员指导学生参加运动竞赛获奖的工作量按下表标准计算:
比赛类别和等级 | 获奖名次 | 工作量 |
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体育林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运会等国际和洲际比赛 | 第1名 | 64 |
2-3名 | 32 |
4-8名 | 16 |
体育总局或国家级单项协会定期举办的全国性大赛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等 | 第1名 | 8 |
2-3名 | 4 |
4-8名 | 2 |
全国体育专业大学生基本功大赛、省级大型运动会或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等 | 第1名 | 2 |
2-3名 | 1 |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各级艺术、体育比赛,由艺术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具体赛事的比赛级别认定意见,报科研处审核。音乐舞蹈类大型作品认定标准由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并报科研处审核。艺术、体育指导学生参赛的指导老师名单,应在比赛开始前,由相关学院报科研处备案,若比赛颁发了指导老师奖或获奖证书上有指导老师姓名的,依据证书认定,获奖证书未明确指导老师的,依据相关学院提前上报的指导老师名单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文学、艺术、体育类作品、竞赛工作量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