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服务社会是高校的重要职能,横向科研项目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形式。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入服务社会工作,加速我校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提高我校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坚持“产学研”结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在《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上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进行并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各类科研服务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类型。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校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的唯一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审批科技合同并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完毕,自动立项,合同书等同于立项书。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合同起草: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就委托内容达成一致后,起草合同正文,将合同交所属学院(所、中心)。
(二)合同审查:学院(所、中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项目组的研究能力等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向学校承担项目的技术保证责任。经审查同意立项的,将合同上报科研处。
(三)合同签订:科研处收到学院报送的合同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无异议的,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井冈山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同时将此项目列入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委托单位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报送科研处存档备案。
(四)合同生效: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双方约定应法律见证、公证的,自批准或见证、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时,须书面报告科研处,征得科研处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签订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凡是我校拥有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让权、使用权属于学校,横向科研项目使用相关技术时,必须征得科研处同意,向学校支付相关技术转让、使用费用,并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约定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共享方式。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学院(所、中心)对项目的研究进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科研处反馈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即可申请结题。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下载并填写《井冈山大学横向项目结题表》;
(二)项目负责人向委托研究单位提交科研成果资料和项目研究报告,委托研究单位审核科研成果和项目研究报告后,在《结题表》上签署结题意见;
(三)项目负责人将委托研究单位已签署意见的《结题表》、科研成果资料和项目研究报告提交科研处审核盖章后,科研处将《结题表》、科研成果资料和项目研究报告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项目组违约的,由项目组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我方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科研处并通知合同对方,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委托单位违约的,项目负责人应将委托单位违约情况书面报告科研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科研处与委托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科研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