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发生并且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的项目(课题)、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常设基金所资助的项目(课题)等。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的综合优势,充分调动学校、院(所、中心)、项目(课题)组等各方面的积极性,明确各自的责、权、利,使学校的科研项目(课题)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在《井冈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是对外进行各种科研活动的唯一法人。科研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申报项目(课题),审查项目(课题)合同,下达项目(课题)经费,执行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理项目(课题)结项(题)、鉴定和成果申报等手续;
2.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对项目(课题)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项目(课题)组解决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3.对院(所、中心)的科研项目(课题)组织管理进行指导,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4.各类项目的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裁定,具体《井冈山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另发;
5.若存在《井冈山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不能确定的项目,由科研处报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后,由科研处实施执行,并增补到《井冈山大学主要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中去。
第五条 院(所、中心)是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申报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中的专业技术条款进行审核,并对其内容真实性、技术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以及项目(课题)组的研究能力等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向学校承担项目(课题)的技术保证责任;
2.对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科研档案,及时向科研处反馈项目(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并在每年11月底之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3.协助项目(课题)组完成合同任务,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时间,并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4.负责审核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的合理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实行项目(课题)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对所承担的项目(课题)负有全面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项目(课题)组成员按合同(任务)书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2.根据需要组织、调整项目(课题)组成员。调整项目(课题)组成员需书面报告科研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单位的研究人员和临时工协助工作,所需费用可从项目(课题)经费中开支;
3.依据批准经费向科研处递交项目经费使用概算表,并依照国家财务制度和各类项目(课题)经费管理规定支配和使用项目(课题)经费;如违反合同使用经费,造成项目(课题)无法完成等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费赤字,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承担责任,并负责偿还;
4.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决定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劳务津贴、奖金分配以及研究成果的人员排序;
5.在接受财务监督和学校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负责管理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财产;
6.负责按要求向科研处及所在单位汇报项目(课题)执行情况;项目(课题)完成后,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向科研处提交结项(题)报告;
7.对学校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第七条 科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涉及修改合同内容、更换项目(课题)主持人、延期完成研究计划等应书面报告科研处办理相关手续。
更换项目(课题)主持人必须由项目(课题)主持人和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新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应对未完成项目(课题)的研究计划做出书面承诺,在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新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全面履行项目(课题)主持人的职责。
项目(课题)主持人短期离岗、离校或出国半年以上,应指定项目(课题)临时主持人或联系人,并书面报科研处备案。
第八条 因项目(课题)组及主持人自身原因而提出中止项目(课题)合同计划时,由科研处提出对科研经费和所购设备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项目(课题)下达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单位执行。
第九条 对不能按项目(课题)合同完成研究计划而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项目申报、验收和结题
第十条 科研处归口受理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及时向校内各单位发布申报项目(课题)的通知和指南,有权对填写的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弄虚作假的项目(课题)有权要求申请人做出修改,对坚持不改的项目(课题)可以拒绝受理和上报。
第十一条 科研处在受理项目(课题)的过程中,应认真帮助和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积极协调项目(课题)组人员的组成,提高申报的命中率。
第十二条 对于要求进行评审择优的项目(课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择优上报。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组应依据项目(课题)合同书中的内容要求,按计划完成项目(课题),及时办理验收、结项(题)手续,并将结项(题)材料报科研处归档。
用于结题的论文,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标注项目资助的,必须标注或致谢。
我校国家级项目每个项目必须在学校学报发表论文一篇并标注,未发表论文的不予办理结项(题)手续。
第十四条 经规定程序确认结项(题)的项目(课题),结项(题)后仍未用完的项目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结项(题)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主持人应提前半年办理申请延期手续(一般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课题),科研处有权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四章 项目等级认定
第十六条 项目级别的认定以《井冈山大学主要科研项目级别认定目录》为依据,《目录》中未列出的项目,由科研处提出级别认定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加入《目录》。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由科研处按《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扣除学校科研管理费后,办理科研经费指标核定手续。
第十八条 为鼓励科研工作者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课题),学校采取限额配套经费资助的激励措施(上级部门有配套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1.国家级项目(课题)根据批准经费设置六级超额累进配套比例,六级超额累进配套比例表如下:
级数 | 批准经费 | 配套经费 比例 | 本级速算金额(万元) |
1 | ≤20万的部分 | 100% | 20 |
2 | >20万且≤100万的部分 | 30% | 44 |
3 | >100万且≤200万的部分 | 20% | 64 |
4 | >200万且≤500万的部分 | 10% | 94 |
5 | >500万且≤1000万的部分 | 5% | 119 |
6 | >1000万的部分 | 3% | |
2.省部级项目(课题)根据批准经费设置六级超额累进配套比例,六级超额累进配套比例表如下:
级数 | 批准经费 | 配套经费 比例 | 本级速算金额(万元) |
1 | ≤5万的部分 | 50% | 2.5 |
2 | >5万且≤10万的部分 | 20% | 3.5 |
3 | >10万且≤20万的部分 | 10% | 4.5 |
4 | >20万且≤50万的部分 | 5% | 6 |
5 | >50万且≤100万的部分 | 3% | 7.5 |
6 | >100万的部分 | 1% | |
3.市厅级项目(课题)不予配套资助。
4.国家级纵向非自筹项目最低配套标准为自然科学类50000元、社会科学类20000元,按比例配套后未达到最低配套标准的予以差额补足;省部级纵向非自筹项目(课题)配套经费标准为自然科学类5000元、社会科学类2000元,按比例配套后未达到最低配套标准的予以差额补足。自筹项目不予配套。
5.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⑴用于条件项目支出;⑵用于学校条件项目限制必须外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⑶提取科研项目立项奖和经费奖奖金;⑷提取劳务费,劳务费比例不超过配套经费中扣除科研项目立项奖和经费奖之后剩余金额的30%。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结余经费按《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规定与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按《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4年6月11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