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我校科学研究事业,推动学术著作(含教材、编著,以下同)的出版,在《井冈山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井大办字〔2010〕13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著作出版专项基金,对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有重大价值的应用研究著作在学校认可的出版社出版的,给予资金资助。
第三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校教学科研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经批准立项的,均可获得出版资助。
第四条 凡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注明受井冈山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为:
1.国家、省部级项目研究成果;
2.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由科研处组织申报,每年一次。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井冈山大学科研工作者学术行为规范》;
2.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以上同专业的教授书面推荐;
3.项目第一主持人必须是我校教学科研人员;
4.项目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申请人在原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的出版基金资助项目。
第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的立项条件是:
1.注重学科基础研究,有利于学科发展;
2.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前沿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能够填补某一学术与技术领域的空白或对原有的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更正,或在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3.著作权没有争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申报和立项条件认真填写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并和打印好的完整书稿一起交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若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或参加项目,该评审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采取先评议后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的项目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立项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交与出版单位签署的合同,科研处拨款实施。
第四章 检查、鉴定与验收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对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出版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出版的项目予以撤销,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组织鉴定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