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教监〔2008〕1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学校《中共井冈山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井大党字〔2014〕3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做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和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在《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井大办字〔2013〕19号)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均应按项目(课题)批准的经费概算(预算)使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由科研处按下列标准提取学校科研管理费,除横向项目中的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项目,其余各类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全部归项目(课题)组使用。
1.纵向项目经费一般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2.学校组织招标的横向项目经费按技术开发项目10%、技术转让项目10%、技术咨询项目5%和技术服务项目5%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
3.教师个人申报的横向项目不收管理费。
4.由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横向项目产生的项目经费(收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后,剩余经费按学校和技术所有人各50%的比例,进行分成。技术所有人分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技术所有人承担。
学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办法:管理费的60%用于科研处项目运作开支、10%用于计财处科研经费管理开支、30%用于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科研管理开支;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划分到相关学院或部门。
第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经费开支严格按批准的科研经费概算表的项目和额度及管理要求执行。
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3.科研经费用于出国时,必须报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各项研究开支,且不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项目管理部门有具体经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校级基金项目经费不得支出劳务费。劳务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购置手续。在按学校设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手续后,方可在项目(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七条 横向项目(课题)合同中明确属合作方的设备购置款,由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合作方开具验收证明后,可在项目(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八条项目(课题)经费的报账程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由项目(课题)主持人签字报销。纵向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须经学院(所、中心)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横向项目(课题)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须经学院(所、中心)负责人审批;单项开支在20000元以上需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支出由科研平台负责人签字报销。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单项开支在5000元以上须经科研处审批;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须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经规定程序确认结项(题)的项目(课题),结项(题)后仍未用完的项目经费,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结余经费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后续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因项目(课题)组自身原因撤项的项目(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追回已拨科研经费,并将全部余额上缴学校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