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大学科研处

 

科研字〔201575

 

 

各学院、单位:

《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井冈山大学科研处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评审专家遴选工作,增强井冈山大学科研项目评审专家遴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参与井冈山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厅科技计划备案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评审备案的项目等校内评审工作的专家。

第三条 评审专家遴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为人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广的知识面和丰富的科技研究的阅历,熟悉相关专业、学科领域国内外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3)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目前仍在科研一线工作;

4)担任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或担任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奖项的评委;

5)热心科技评审工作,能够积极参加评审活动,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能按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7)科技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如同期申请该类型项目,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条 评审专家由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构成。校内专家要考虑到不同学院的覆盖面。

第七条 科研处根据评审项目的技术领域及专业需要,考虑到不同研究分支学科的覆盖面,提出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由科研处商评审专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组长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由科研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条 本遴选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

 

 

 

 

 

送:曾建平校长、陈小林副校长

井冈山大学科研处 20151016日印制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