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井冈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井冈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并参考国内外语专业院校和知名本科院校外语院系关于本科毕业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论文)工作的有益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对本院毕业论文工作涉及的主要方面作出一般规定,包括工作职责、工作环节、过程监控、答辩及成绩评定、材料归档和成绩评定标准。本实施办法未作详细说明的领域,依照《规定》和《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二章 毕业论文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科、学生科、办公室、教学系的负责人,以及本院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若干人。

第四条 毕业论文工作在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院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1)全面领导本院毕业论文工作,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2)发生涉及毕业论文答辩资格、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等环节的重大争议事项时,组织进行听证和讨论并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五条 毕业论文工作日常事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1)根据学校和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规定和办法,审核批准学院学年度毕业论文工作基本日程;

(2)审核批准学院学年度毕业论文选题;审核批准实施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监控的各项检查;审核批准毕业论文答辩学生名单;审核批准毕业论文答辩各项工作安排并领导实施毕业论文答辩;

(3)组织评定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

(4)审核批准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名单;

(5)代表学院组织进行毕业论文工作总结;

(6)决定毕业论文工作涉及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教务科负责全院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处理,其工作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毕业论文工作相关办法、要求、规范和标准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2)汇总、梳理和上报各教学系指导教师安排、毕业论文题目、毕业论文稿、毕业论文答辩安排和毕业论文成绩等;

(3)根据学院部署和安排,组织实施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并对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

(4)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5)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编辑“优秀毕业论文摘要”。汇总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资料,并交学院档案室存档;组织对全院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总结、经验交流及资料归档;

(6)负责毕业论文工作中与学校职能部门对接的各项事务。

第七条 教学系负责实施本系的毕业论文具体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1)合理分配毕业论文工作任务。确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作为本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敦促指导教师和学生及时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复核毕业论文题目并送交教务科;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对本系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包括敦促指导教师及时下达毕业论文任务,敦促学生和指导教师及时开展毕业论文选题和毕业论文工作各项步骤;协调处理本系毕业论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对本系毕业论文工作实施过程监控,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定期了解和抽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

(4) 组织评选、推荐院级优秀毕业论文及优秀指导教师候选名单。

第八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负责在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各环节进行指导。其工作职责包括:

(1)指导学生及时进行毕业论文有效选题。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学生进行开题,告知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写作的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下达毕业论文任务,审定学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对学生进行指导,包括如何搜集、梳理资料和拟定毕业论文大纲、确定毕业论文框架、明确毕业论文内容要点、论证逻辑脉络和基本格式等,认真负责地解答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遇到的疑问,帮助学生解决毕业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难题或困难。

(3)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实事求是的科研品质;

(4)敦促学生及时、保质地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教学系、教务科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反馈;

(5)审阅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根据毕业论文写作的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指导评价。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稿时,给出毕业论文指导综合评价并评定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决定是否同意学生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6)根据学院统一安排,评阅非本人指导的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7)敦促学生及时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工作和毕业论文档案材料的整理和完善。学生提交毕业论文档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和完善,并按时向教务科提交全部毕业论文档案材料。

第三章 毕业论文工作基本环节

   第九条 毕业论文工作主要包括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毕业论文选题、毕业论文开题、毕业论文写作、毕业论文指导评价、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监控、毕业论文答辩稿提交、毕业论文查重、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最终成绩评定、毕业论文定稿和相关材料的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名单由教学系拟定,提交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批准后由学院教务科公布。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每名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一般不超过5-6名。在师资不足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可以由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名单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调整。学生因外出交流或休学原因申请调整指导教师的,应该在指导教师名单公布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由教学系审核是否同意调整。申请理由充分、教学系认为确需调整的,由教学系与原指导教师、拟任新指导教师协商后安排调整,并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由教务科及时通知新指导教师和接受指导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因教师调离、退休或请假等原因,中途发生指导教师变动的,由教学系统筹安排调整,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科发布。确定进行指导教师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新的指导教师和接受指导的学生。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选题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指导教师提出备选题目,供学生选择确定毕业论文题目;二、学生根据自身的学术兴趣,在指导教师的可指导学术领域内初拟毕业论文题目,与指导教师沟通协商,经论文指导教师同意后,最终确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以下原则:

(1)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达到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目的;

(2)应与本专业的教学或科研有一定的相关度;

(3)应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性,尽可能地反映外国语言、文学、文化、语言教学或中外语言、文学、文化、教学之比较和翻译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热点问题;

(4)不得与本院前四年毕业论文选题有实质性重复(即五年内毕业论文题目不得有实质重复),也不得与本院同届的毕业论文题目有实质性重复。

第十五条 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上报毕业论文选题,再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向教学系上报毕业论文选题。

第十六条 为避免毕业论文选题重复,学院应在公布指导教师名单之前或同时公布本院此前四年的毕业论文题目。鼓励指导教师及早上报候选毕业论文题目或可指导学术领域,由学院公布供学生选择。

第十七条 教学系应及时审核学生上报的毕业论文题目,并告知学生审核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选题,应及时通知学生和指导教师重新上报毕业论文选题。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选题,由教学系汇总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然后交教务科备案。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毕业论文题目的严肃性,已完成批准、备案手续的题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需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学系审核并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交教务科备案。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告知学生开展毕业论文写作的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下达毕业论文任务。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集中组织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开题,由学生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指导教师进行审核,以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论文写作上对学生进行全方位指导,包括如何搜集、梳理资料和拟定毕业论文大纲,确定毕业论文框架、明确毕业论文的内容要点、论证逻辑脉络和基本格式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按时、保质完成毕业论文各稿次的写作任务,并向指导教师汇报写作进程。指导教师应敦促学生及时完成毕业论文写作的各阶段任务。学生不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写作阶段任务、不听从指导教师指导、经多次劝谕无效的,指导教师有权在向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汇报并取得同意后中止学生的下一阶段毕业论文写作任务,责任由学生承担。指导教师不及时履行毕业论文指导职责的,学生有权及时向教学系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乃至院长汇报,要求学院及时介入干预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初稿完成后,学生应及时提交毕业论文稿供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应及时反馈详细的指导意见,学生应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对毕业论文稿及时进行认真修改,直至毕业论文稿符合提交答辩的要求。毕业论文初稿与毕业论文提交答辩稿之间不得少于三稿。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的毕业论文指导活动要有书面记录。指导教师可以在反馈给学生的毕业论文稿上给出详细的指导意见,也可以在其他书面载体上给出详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记录在其他书面载体的,应嘱咐学生在毕业论文归档时将指导意见与相应稿次妥善装订在一处。详细记录应反映在反馈给学生的毕业论文稿次上,同时在《毕业论文指导评价书》中也应有相应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向指导教师提交的毕业论文稿应有稿次标记。学生应妥为保存记载有指导教师指导意见的毕业论文稿,并将各稿次的毕业论文稿作为原始记录,在毕业论文答辩完毕后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给予指导评价,并及时向学生进行反馈,以便学生对毕业论文稿加以改进。毕业论文指导评价情况应及时填入《毕业论文指导评价书》。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修改稿,指导教师审核后认为符合毕业论文答辩要求的,可以同意其作为毕业论文答辩稿提交。学生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稿后,指导教师应该在《毕业论文指导评价书》中对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情况进行总结性评价,给出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并表明是否同意该毕业论文稿提交答辩。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指导评价书》中的总结性评价应详细说明学生的工作态度,并就毕业论文资料翔实程度、创新性和学术性做出评价,并说明毕业论文的论点是否鲜明,内容框架是否合理、论证是否有力,逻辑脉络是否清晰,格式是否规范,语言是否规范、精准、流畅,有无学术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指导评价书》中给出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后,还应将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及时报学院教务科汇总。

第四章 毕业论文工作过程监控

第三十条 教学系应及时对本系学生的毕业论文开题情况进行了解和抽查,以督促学生和指导教师及时完成毕业论文开题工作。

第三十一条 教学系应不定期了解本系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进展情况,梳理和分析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共性困难或问题,及时与指导教师、学院教务科协调并向学院汇报,以促进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务科应在学院统一部署下,对毕业论文写作的进展和质量进行阶段检查,特别是毕业论文初稿检查,以促进毕业论文写作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初稿检查是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监控的关键环节。所有参加毕业论文写作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节点前提交经指导教师认可的毕业论文初稿,由学院教务科组织进行检查。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前提交毕业论文初稿,或所提交初稿经检查认定不符合要求者,可以在学院规定的宽限期内再提交毕业论文初稿以待检查。两次检查均未提交毕业论文初稿,或提交的初稿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后续毕业论文工作环节。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毕业论文稿,可以同意该稿提交供毕业论文查重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前(不晚于4月底)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稿电子稿,以供教学系按学校和学院部署进行毕业论文查重。为确认指导教师同意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稿,电子稿可由指导教师转发至学院指定的毕业论文工作邮箱,也可在指导教师向学院书面明确表达“同意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稿”的意见后,由学生自行发送至学院指定的毕业论文工作邮箱。

第三十六条 通过毕业论文查重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学生,应在学院通知的时间节点前提交纸质打印的毕业论文答辩稿。学生提交的纸质打印稿采用A4纸双面打印,长边装订,其中不能出现任何关于指导教师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通知时间节点前提交电子或纸质打印的毕业论文答辩稿的,视为放弃毕业论文答辩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务科应根据《办法》和学校教务处相关通知,拟定应查重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送教学系执行。

第三十九条 教学系应按照学校和学院统一部署,根据《办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对教务科拟定的应查重毕业论文名单内的毕业论文进行查重,毕业论文查重原则上应于毕业论文答辩两周前完成。

第四十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经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R<30%的毕业论文,视为通过查重,可提交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十一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经系统检测文字复制比30﹪≤R<60﹪的论文,视为抄袭,文字复制比R≥60%的查重结果,视为严重抄袭。出现此两种情况,教学系应责令学生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再进行一次检测。修改后的毕业论文再次检测必须在初次检测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完成。

第四十二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再次检测的毕业论文,复制比R<30%方可提交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复测结果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只能评定为“及格”。复测结果文字复制比仍然为 R≥30% 者,取消毕业论文答辩资格,以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应查重毕业论文名单内的毕业论文未经论文查重的,不得提交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五章 毕业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四十四条 教学系按要求确定拟答辩学生名单,送交学院教务科根据相关教学规定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十五条 教学系按照要求确定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教师,并对其合理分组,在送交拟答辩学生名单时向学院教务科送交毕业论文答辩分组名单。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务科应根据学校和学院相关教学规定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各项要求的学生,准予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已完成毕业论文答辩稿,毕业论文质量符合学校、学院关于毕业论文的规定要求,指导教师同意提交毕业论文答辩;

(2)已填写好学校规定的所有毕业论文档案材料;

(3)已修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所需全部学分;

(4)满足《井冈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毕业论文未达到学校或学院规定要求,指导教师不同意提交答辩的;

(2)未在学院规定时间节点前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稿的;

(3)未取得毕业所需全部学分的;

(4)未在学院规定时间节点前提交毕业论文初稿供学院检查,经学院通报后仍未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提交毕业论文初稿供学院检查;或者提交的毕业论文初稿经学院检查不符合要求,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提交的毕业论文初稿经学院检查仍不符合要求;或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提交毕业论文初稿,但经学院检查不符合要求的;

(5)应查重毕业论文未通过毕业论文查重的;

(6)指导教师明确指出有抄袭或剽窃嫌疑,拒不改正的;

(7)具有《井冈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余不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务科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对答辩分组名单进行适当修改,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于毕业论文答辩七日前公布,同时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小组主辩教师联系方式。同时,教务科还应通知准予毕业论文答辩的学生在特定时间节点前(不晚于毕业论文答辩前四天)向教务科提交电脑打印的毕业论文答辩稿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 学院教务科及教学系应及时向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教师通知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安排,要求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教师对本组学生提交的纸质打印毕业论文答辩稿认真进行评阅,并做好毕业论文答辩前准备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生若对本人的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于毕业论文答辩四日前向教务科反映,由学院答辩委员会裁定是否准许其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答辩委员会领导。答辩小组在学院答辩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答辩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约5~7人,一般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委员会应涵括各毕业班所属各专业的教师。

第五十四条 每个答辩小组由一名主辩教师、两名答辩教师和一名记录人组成。主辩教师和答辩教师按照学院教务科公布的答辩分组名单确定。记录人由学院指定的下一级本科生担任。

第五十五条 主辩教师和答辩教师负责进行毕业论文评阅,就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或疑问向学生提问,并判定毕业论文答辩是否通过。主辩教师负责将小组协商后评定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当场填入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并签字。

第五十六条 记录人负责在《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学生的答辩陈述、主辩和答辩教师所提问题主要内容和学生回答问题的要点,并在学生毕业论文答辩结束后将《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等材料交给主辩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15—30分钟,具体包括如下步骤:

(1)陈述:学生就本人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以所学外语向答辩教师作简要陈述,时间约为5分钟。学生应脱稿口述,不能照本宣读。可制作电子文件辅助阐述;

(2)问答:主辩教师或答辩教师就学生毕业论文的相关内容以外语提出问题,以检查学生对所述内容的了解程度,以及毕业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新颖性。学生须当场以毕业论文写作时采用的外语回答教师提问。教师提问数量不受限制,但应围绕毕业论文的根本性、实质性问题发问,以指出毕业论文修改方向为导向;

(3)记录人向主辩教师提交答辩学生陈述及回答问题的实录;

(4)答辩学生致谢。

第五十八条 主辩教师和答辩教师均可就学生的答辩陈述和回答问题情况作出评价,三人协商后评定答辩成绩。答辩小组对于毕业论文答辩成绩的意见不一致时由小组主辩教师判定成绩,答辩教师对主辩教师的判定仍不同意时,应提交答辩委员会判定成绩。

第五十九条 根据“回避原则”,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的学生的主辩教师,并尽量避免担任所指导学生的答辩教师。发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担任答辩教师的情况时,指导教师对毕业发表的评价意见仅供参考。

第六十条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毕业论文成绩由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和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两部分组成,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占总成绩50%,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占总成绩50%。为方便毕业论文成绩的综合评定,上述两个环节可采用百分制成绩,将五级计分制成绩细化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第六十一条 答辩小组应依照本办法“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部分的规定,根据毕业论文评阅情况和学生在毕业论文答辩中的表现,实事求是地给出毕业论文答辩成绩。

第六十二条 答辩小组全部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主辩教师应当场宣布本小组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本人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答辩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答辩委员会判定成绩。

第六十四条 答辩小组完成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后,应及时将答辩成绩交学院教务科汇总。

第六十五条 小组答辩结束后,主辩教师负责将《毕业论文答辩记录表》等材料及时移交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不得出现材料遗失等现象。

第六十六条 教务科将指导教师提交的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及答辩小组提交的毕业论文答辩成绩汇总,上报学院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根据上述环节的成绩综合计算平均数,根据百分制成绩转换五级计分制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为优秀等级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总人数的15%。

第六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应严谨、按时地完成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工作,将毕业论文最终成绩记入毕业论文档案,同时将毕业论文成绩送交教务科并由教务科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六章 毕业论文定稿和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六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学生应根据主辩教师和答辩教师的意见对毕业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提交毕业论文定稿。

第六十九条 毕业论文定稿电子稿应以“姓名-学号-论文英文题目[存档稿]”命名,以学院规定的文档类型保存。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毕业论文定稿电子稿,由指导教师统一向学院规定的毕业论文专用邮箱转发修改后的毕业论文定稿电子稿。

第七十条 学生应提交纸质打印的毕业论文定稿,同时提交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稿次原始纸质打印论文稿。上述文档应按照《规定》所列顺序装入毕业论文档案袋内。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论文答辩获得通过的学生应及时完成毕业论文档案材料的整理、装订和完善,并及时提交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材料进行完善后,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节点前将完整的材料上交学院教务科。

第七十二条 论文档案材料的具体内容依照《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

第七十三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为方便毕业论文最终成绩的综合计算,在毕业论文写作成绩和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中,可以将五级计分制成绩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第七十四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评定为优秀:

(1)毕业论文主题鲜明、观点正确、论据充分、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语言通顺、文字流畅,无语句和逻辑错误、无抄袭现象;

(2)答辩陈述对毕业论文内容非常熟悉,陈述语言精练、流畅,概括性强,条理清晰,无停顿、反复、延时现象;

(3)答辩中问题回答完整、流畅,能切中问题要害,五个问题全部回答正确。

第七十五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评定为良好:

(1)毕业论文主题突出,观点正确,论据较充分,结构合理,格式规范,语言通顺,无明显的语法和逻辑上的错误,无抄袭现象;

(2)答辩陈述能较好地概括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和观点,语言表达较完整、流畅,偶尔出现停顿、反复、延时或言语不畅现象,但不影响整体效果;

(3)答辩中回答问题能切中要害,回答较完整,语言较流畅,五个问题至少四个回答完整、正确。

   第七十六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评定为中等:

(1)毕业论文主题较突出,观点正确,论据较充分,结构较合理,格式规范,语言还通顺,明显的语法和逻辑错误极少,无抄袭现象;

(2)答辩陈述能基本概括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语言表达比较完整、流畅,内容较熟悉,有停顿、反复、延时或言语不畅现象,但不影响整体效果;

(3)答辩中回答问题能切中要害,回答较完整,语言较流畅,五个问题至少四个回答基本完整正确。

第七十七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评定为及格:

(1)毕业论文观点正确,格式规范;有论据,但不很充分;论证基本合理,但缺乏力度;结构不太严谨,语言表达还存在少数口语化、拼写错误、语句不太通顺或逻辑错误,但对毕业论文整体影响不大。

(2)毕业论文答辩陈述能在一定程度上概括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和观点,语言表述无重大错误;

(3)答辩中回答问题基本上能切中要害,无答非所问或跑题现象,五个问题至少三个问题回答完整、正确。

第七十八条 符合以下特征的毕业论文,成绩应评定为不及格:

(1)毕业论文文不对题,或缺乏理论依据,论证不力或结构松散,逻辑混乱或语言不畅,语句不通,拼写错误较多或呈“经验介绍”、“心得体会”等主观性太强的论文类型;

(2)答辩陈述文不对题、辞不达意或语言、逻辑混乱无序、无条理性或难以完整陈述;

(3)答辩中回答问题答非所问或回答不完整、不正确或不能回答。五个问题有或三个以上不能回答或回答错误;

(4)毕业论文存在抄袭或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标注现象者,一律按不及格论处。